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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潮州市潮安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10-17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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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府規〔2022〕3號


    關于印發《潮州市潮安區區級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萬峰林場,區府直屬各單位:

    《潮州市潮安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業經2022年區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9月2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法院,


    檢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團體,上級駐潮安各單位。


    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9日印發








     

    潮州市潮安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區級儲備糧管理,保證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區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潮州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等,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是指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全區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區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備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各鎮(場)和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區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于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區級儲備糧。

    第四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儲備任務、本轄區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擬訂區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

    區發改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區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潮州市潮安支行(以下簡稱區農發行)負責按照地方儲備糧貸款相關制度及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區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負責區級儲備糧的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根據上級及本區有關儲備糧管理的相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區發改局備案。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八條  區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由區發改局根據區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報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后,區儲備糧管理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和優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區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調整。

    第九條  區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后,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進行審核,并報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確認。

    第十條  區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區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采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

    區級儲備糧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省和市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應當根據區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靜態輪換的輪換建議,經報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可以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劃執行;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經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并報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確認。

    第十三條  區級儲備糧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

    自主輪換遵循確保安全、自愿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應當將區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通過規范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采取公開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并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于6年。

    第三章  儲存

    第十六條  區級儲備糧由區儲備糧管理中心承儲,必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

    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區級儲備糧可以實行區域外異地儲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區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區級儲備糧中的原糧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儲備糧代儲量所需倉容量;

    (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倉房及配套設施符合國家、省和市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濕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五)具有專職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且經過專業培訓;

    (六)企業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近三年內沒有違法經營或違反有關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導致糧食重度不宜存等儲糧安全及其他安全生產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沒有因經營或管理不善發生嚴重虧損等。

    二、區級儲備糧中的食用油(除成品油)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儲備油代儲量所需倉容量;

    (三)具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儲油設施,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油質量等級和衛生指標檢測儀器和場所;

    (四)具有食用油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且經過專業培訓;

    (五)企業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近三年內沒有違法經營或違反有關食用油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儲油安全及其他安全生產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沒有因經營或管理不善發生嚴重虧損等。

    三、區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油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糧油儲備所必須的設施、設備,自有或租賃糧油倉庫或經營場所,租賃庫有效期不得短于代儲期;

    (三)具有滿足成品糧油代儲量所需倉容量以及與儲備任務相匹配的經營投放能力;

    (四)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選擇區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全區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區級儲備糧的布局優化和儲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儲存成本、費用的原則,并通過招標等方式擇優選取。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提出招標選取代儲企業的工作方案,經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代儲企業招標結果公示完畢,區儲備糧管理中心根據招標結果提出代儲收儲方案報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代儲的區級儲備糧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確認:

    (一)代儲企業完成區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后,應及時向區儲備糧管理中心報送入庫糧食確認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經貸款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蓋章確認的入庫糧食數量證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圖,具備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入庫糧食的合同協議、發票、憑證等;

    (二)區儲備糧管理中心組織對代儲企業入庫糧食確認申請進行審核,在確認收儲入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等情況后,報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代儲企業入庫糧食被確認為區級儲備糧后,區儲備糧管理中心與代儲企業簽訂代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并按要求對代儲糧食進行監督檢查;

    (四)企業憑代儲合同可向區農發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也可通過其他方式自籌資金。

    第十九條  代儲企業因承儲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區級儲備糧承儲的,其儲存的區級儲備糧的處理,由區儲備糧管理中心提出方案,報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儲存區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區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并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區級儲備糧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區級及以上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區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區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得將區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區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區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區級儲備糧中的食用油參照前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儲存區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并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各鎮(場)和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直屬糧庫、代儲企業做好區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區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區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區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區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區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六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應當對區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區級儲備糧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區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

    區級儲備糧儲存地鎮(場)人民政府和區各有關部門,對破壞區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四章  動用

    第二十八條  動用區級儲備糧,由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包括需要動用的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區發改局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區儲備糧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被動用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等量補庫,其中成品糧油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其他儲備糧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區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區級儲備糧并向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下達動用命令。

    各鎮(場)和區各有關部門對區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

    (一)全區或部分鎮(場)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等緊急狀態;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動用區級儲備糧;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需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三十一條  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的具體標準、補貼方式等,由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研究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級儲備糧中的原糧和食用油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由區財政局直接撥付給區儲備糧管理中心。區儲備糧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規定將上一年度的區級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等的結算資料,上報區發改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在收齊資料后應及時予以結算。

    第三十二條  屬于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委托檢驗的質量檢驗費用,委托交易市場招標競價收儲、銷售和輪換區級儲備糧的費用,在區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區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區級財政解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區級儲備糧貸款或者利費補貼等。

    第三十三條  區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顚S弥贫?。

    區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于區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并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四條  區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區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區級儲備糧被動用并完成補庫后,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五條  建立區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區發改局、區財政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區儲備糧管理中心和代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問題,應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應取消相應的區級儲備糧代儲任務,終止代儲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  區審計局依法對區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九條  區儲備糧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區級儲備糧的管理和檢查,對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區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區儲備糧輪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十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區農發行)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區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代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區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區發改局等有關部門舉報。

    區發改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區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或者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監督檢查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潮安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安府〔2008〕1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關于《潮州市潮安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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